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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

2024-09-06 0:32:34 足球内幕 环曼青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男生被女生迷晕发生关系,女生会构成犯罪吗?

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女性强奸男性的,一般不以强奸罪定罪判刑,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侮辱罪,如果是男童被女性强奸的,涉嫌猥亵儿童罪。

所以,社会险恶,男人更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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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

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男性的力量是远远强于女性的,所以很多人心里都不认为女性会强奸男性。所以在中国的法律上强奸罪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保护女性性权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的,主要是以女性为主体,并没有将受害人对象描述为“全部自然人”。所以,女性即使强行与男性发生了关系,也不会算作强奸罪。

但是,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最多只能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来定罪。如果是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伤害,公诉人会以相近的罪名予以公诉,例如“故意伤害罪”等来定罪。

基于此,即女性如果“迷奸”男性,在处罚上并不会议强奸罪进行,而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在根据情节进行判断后,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还是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或者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刑法》能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问题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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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大概率构成强制猥亵罪。

具体来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实际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而言,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在本案中,涉案女生将男生迷晕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有可能违背对方意志,但是由于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并非不涉及犯罪,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实际上,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并且,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另外,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换句话说,本案中,涉案女生是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奸,从字面上解折,是女人干事,这应该是原意吧?你的问题正是女生想干事,才用药物催情让男生与其干坏事,看似用不正常手段,违背了男生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如果这种情况是男人主动,你肯定不会怀疑当事人的行为是强奸行为。而这件事你产生疑问本身就是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强奸罪仅仅是男人违背女人而发生性关系。所以你的问题表达的情况不够成强奸。

迷晕14名女子再拍片,浙江一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怎么回事?

心里变态,直接死刑就可以了!这样的人给社会增加多少风险啊,如果说严重的话,想一想如果受害人是你自己的老婆和女儿,你就不会觉得严重了,反而感觉死刑都便宜他了!!!

男子利用药物将多名女子迷晕,拍摄不雅视频,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利用药物将妇女迷晕,使妇女无法反抗,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其他手段”。

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强奸妇女多人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再加上拍不雅视频,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无期徒刑完全合适。

借助催情药以及迷晕口香糖、加有迷药的红酒等,将14名女子迷晕后拍摄裸照以及视频等,随后将其强奸。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杨申平(化名)和同案犯提出上诉后,2020年5月27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三名参与作案的男子均为80后,陈为进(化名)向人介绍卖淫女,而杨申平和郭胜伟(化名)则参与了下药强奸。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杨申平以嫖宿等名义,通过网络联系或陈为进介绍,将李某某、齐某、侯某、胡某、黄某某、姚某某、金某某、孟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吴某、洪某、陈某某等14名女青年分别约至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某酒店房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通过玩牌赌输赢的方式,诱骗上述被害人喝下掺有迷药的红酒等,致使被害人昏迷,在拍摄被害人裸照及视频后,单独或伙同郭胜伟强奸被害人。其中,杨申平强奸14人,郭胜伟强奸1人。陈为进还将被害人李某介绍给他人实施卖淫。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申平多次供述,他通过玩牌的方式欺骗被害人喝下掺入迷药的红酒,辅之迷情口香糖、力月西注射液等多种药物,致被害人昏迷后拍照、摄像,并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

据被害人陈述,她们喝下杨申平提供的红酒或吃了口香糖后发生昏迷,期间不省人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申平住所查获含有安定等成分的催情药水、力月西注射液、迷晕口香糖2片等迷药。

郭胜伟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杨申平的供述能相印证。根据相关聊天记录,作案前郭胜伟曾和杨申平提到,让杨申平给被害女子多灌点酒,在被害女子昏迷后一定要发生性行为。

法院认为,杨申平与被害人所谓的有偿性交易协议,并不包含被害人被迷晕后提供性服务的内容;被害人亦明确表示,仅愿意在意识清醒的正常状态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愿意被迷晕后拍照并发生性关系。

郭胜伟与杨申平通过聊天对于采用下迷药致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达成意思联络,存在明确的强奸犯意。郭胜伟、杨申平轮流奸淫同一被害人,构成轮奸,且均系主犯。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杨申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郭胜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陈为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了解到,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内存卡、数码相机、DV摄像机、三脚架、迷药、给药管、注射器、催情药、印度神油、药丸等,均被予以没收。

浙江男子杨智平利用催情药及迷晕香口胶、添加迷药的红酒等,先后将14名女子迷晕后拍摄裸照及影片等,随后又施以强奸,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杨智平不服并提出上诉,声称与受害人是有偿性交易,惟上月底已被浙江高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杨智平诱骗受害人喝迷药昏迷后拍片强奸

案情指,杨智平在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以嫖宿等名义,通过网络联系或同案被告陈林进的介绍,将14名女子分别约至杭州、温州市龙湾区及广东省某酒店房间,并以玩牌赌输赢的方式诱骗对方喝下掺有迷药的红酒等,致使其昏迷。杨智平在拍摄受害人裸照及影片后,单独或伙同同案被告郭建伟强奸受害人。杨智平强奸14人,郭建伟强奸1人,杨智平及郭建伟亦有轮奸受害人。

杨智平及郭建伟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陈林进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杨智平以玩牌赌输赢诱骗受害人喝下迷药

杨智平在上诉时声称与受害人是有偿性交易,使用迷药仅是为拍摄受害人的照片和影片,并非为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不构成强奸罪。但法院认定,杨智平与受害人的有偿性交易,并不包含受害人被迷晕后提供性服务,加上受害人是明确表示仅愿意在意识清醒的正常状态下发生性关系,不愿意被迷晕后拍照并发生性关系。杨智平用迷药致受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吴亦凡澄清没有迷奸,诱奸未成年少女,假如有会有什么惩罚?

想想也不可能迷奸诱奸,因为虚荣的女孩物质的女孩多了去了,不需要费心思去搞她们,都主动往身上爬!管好自家孩子,别怪别人玩你!你为啥被玩?不是你愿意吗?姑娘放弃贞洁观不也是我们作家跟国家提倡的吗?讲什么廉耻?!

诱奸认定强奸难。迷奸认定强奸易!多人一起玩如查实也是犯罪。听我细说。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为什么说迷奸好定呢?

我们这里只探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迷奸行为,经过被害人同意的迷奸行为那就是个二人游戏,不是犯罪。

未经被害人同意的迷奸淫行为属于强奸。

首先,迷奸手段属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我们知道强奸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与暴力、胁迫程度相当手段,具体是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下迷药这种下三滥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不能反抗,显然属于其他手段。

其次,迷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迷奸直接将妇女迷晕,根本没给妇女选择权利。等于变相剥夺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不是违背妇女意愿是什么?

此外,妇女的性自主权的内涵并不是只有愿不愿意的权利,还有和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方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只要违背其中一项,都可以评价为违背妇女的意愿。迷奸中,即便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关系,但女方不见得同意在被迷晕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也是强奸。

最后,我们得搞清楚一点,就算女方与男方有恋爱、暧昧特殊关系,我们不能就以此推定被害人就是自愿的。刑法对妇女的性自主权实行严格的保护。女方不同意到那一步就是属于强奸行为。

至于诱奸,认定起来十分困难。但不是说完全不能认定强奸。记得有个大学老师诱奸学生的案子被认定为强奸的。

如果迷奸多人,也即三人以上,抱歉,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

还有,多人一起完这种游戏的,很有可能触犯聚众淫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声明,以上只是法律分析。并不是说某某有罪!就算女方信誓旦旦,离定罪还差十万八千里!强奸罪可不是那么好定的。

三女子在洗浴会所“迷晕”男性服务员,至其性功能缺失,触犯了那些法律?

这件事情我在看到的时候还是觉得很荒唐的,而在网上搜索了整件事情,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以后,脑海中突然就想起了一个梗“男孩子在外面要好好保护自己啊!”,虽说是戏言,但事情就是如此。

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情的整体情况吧。

事情的主人公是一名19岁的男性杨某(化名),这位小杨同志因为高中毕业没有合适的工作,在经过同村好友介绍以后,就去了一家洗浴会所当服务员了,而且小杨本身是没有想那么多的,只是想着边打工边复习,好准备再次高考。

事件发生在去年的12月份,某天来了三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三人洗浴后要了一间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杨某但按照她们要求,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而在这期间小杨因为喝了一杯三人递过来的饮料,之后则是三名女性轮流跟小杨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后面小杨突然休克才停下并且吓坏了这三名女性,虽然说经过医院的抢救后没有生命障碍,但小杨也失去了性功能。

这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说实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去听到关于类似的消息,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大多数性侵案几乎女性都是受害者,而出于传统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所以在此前,国内的法律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专属于妇女和孩童的,也就是表示在以前,男性被性侵(不被伤害)是不犯法的!!

好在后面国家也是修补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强制猥亵、侮辱罪已经不在专属妇女和孩童了。

而在询问了一位对法律略懂的朋友之后,这三名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具有聚众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会没有强奸罪呢?因为在《刑法》中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猥亵罪。

女子强奸男子怎么判,你怎么看?

国家法侓明确规定,强奸罪只适合于男性。如果女性被别人告强奸,法院是不认可的。但检察机关会通过调查、取证如果属实的话,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女性被告以猥亵罪进行宣判的。所以,所有的男性朋友,一但发生类似的事情,还是可以用法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我们关注到的性侵、强奸案件中,受害者基本都是清一色的女性或者未成年人;

倘若你听到一个男子被女性性侵,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快给我讲讲细节”或是“他怎么这么好运”?

转念一想,如果男子打心底里不愿意与女子发生关系,而女子又使用了暴力等胁迫的方式与其发生关系,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很遗憾,女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具体到《刑法》中,《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凡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违背”的方式包括暴力等胁迫手段;二是真正发生了关系,如果未得逞,那么属于“未遂”,可轻判;三是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

从最后一个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才构成“强奸”,如果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即便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受限于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身份,法律上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这方面就得不到约束、更不意味着女性的此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得不到惩罚的,实际上针对此类案件,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给其定罪,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故意伤害罪”。

在过去,“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主体也是“妇女”,与强奸罪类似;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强制猥亵罪”的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也就说“强制猥亵罪”同样适用于犯罪主体是女性、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案件,不过“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比起“强奸罪”要轻一些,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起强奸罪的3-10年明显要轻。

除了“强制猥亵罪”能给予约束外,如果给男性造成其他的伤害,那么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女性强奸男性”看起来不可思议,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过这种案例,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经过和处罚结果:

早些年,18岁的小张利用业余时间到洗浴中心兼职服务员,端茶倒水赚取生活费和学费。某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位散发着“暴发户”气质的妇女,先是在包间内打麻将,小张就负责为三位妇女端茶倒水。

看小张年轻又长相清秀,三名妇女对小张起了歹意,自知依靠蛮力“制服”不了小张,于是哄骗小张喝下了加有迷晕药物的水,小张神志不清之下,被三名女性强迫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张报警,并到医院做了检查,鉴于小张是男性,而在三名女子的强迫行为之下,小张部分功能丧失,身体受到不小的损伤。后来三名女子被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被依法论处了。

试想一下,如果角色转变,侵害方是男性、被侵害方小张是女性的话,那么三人就不会以以上两个罪名论处了,等待他们的是更为严厉的“强奸罪”甚至是轮奸罪。

强奸罪的被侵害客体的范围会扩大吗?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全球范围内,与我国类似,“强奸罪”是重罪,而且不少国家都将被侵害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了“他人”,也开始保护男性群体的利益,比如:

2012年1月起,美联邦司法对“强奸”的定义做出了扩大解释,把对男性的性侵也视为强奸的一种;

1975年,应该对首例“女性性侵男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最终她被以“强奸罪”起诉并被判处12个刑期;

德国在1998年同样将范围扩大到男性;意、俄、日等国家也对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做出了平等保护。

说到我国,之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客体范围也是女性,但后期的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了男性,相信随着司法的进步、随着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未来“强奸罪”也不排除效仿“强制猥亵”范围扩大化的可能。

写在最后:

综上而言,“女性性侵男性”,根据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构不成强奸罪,最多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论处,惩罚措施较强奸罪要略轻一些。但是随着司法进步,未来不排除范围扩大化的可能,毕竟男性的各项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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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